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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起诉刷单团伙第一案开庭 直指刷单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 中外通讯社  日期:2017-02-21 22:09:36  点击:10908  属于:Noticia

  杭州2月16日电(赵小燕 黄慧)电商起诉刷单团伙第一案15日在浙江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原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有限公司。被告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世网络”)针对淘宝和天猫平台上有关商家进行炒信,污染评价数据、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原告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而被索赔216万元。

  庭审现场,刷单是否对淘宝天猫构成不正当竞争及索赔金额等成争议焦点。

  刷单炒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刷单炒信平台是利用电商卖家想要采取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消费者好评的心理,招揽有炒作信用意向的卖家,再招募愿意从事炒信的刷手大量炒信,形成虚假的购买评价。“傻推网”就是这样一个平台。

  2016年4月5日,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简世网络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3月,在“傻推网”发布刷单任务的淘宝网、天猫网商家有3001家,涉及的刷单金额有2600多万,简世网络违法所得36万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此处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当几次被审判长问及“傻推网”的主营业务及盈利模式时,被告简世网络法定代表人有些犹疑,最终简单说出“就是刷单”。

  原告淘宝及天猫方面认为,傻推网实施的刷单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原则,属于典型的不正当行为。不仅污染了本方平台电商数据,破坏了评价体系优势,还损害了淘宝与天猫的声誉及市场竞争力。

  而傻推网方面律师则坚决不承认双方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他认为,双方不存在竞争中的损失与被损失,因而原告和被告不构成竞争关系。“比方说,炒信的结果是消费者由天猫上的A店铺转向B店铺,但都是在天猫平台上,并且活跃的买家数量一直在增加,由此可见消费者并没有流失。此外,刷单行为只对同行业、同类店铺产生直接影响,对原告的影响并不能证明。”

  索赔216万元是否合理?

  起诉状显示,简世网络的主要利润来源是手续费和会费,手续费按商家支付给“刷手”佣金的20%收取,会费按照月费268元,年费1980元由商家支付。

  据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得出简世网络共获利润36万,而这仅是刷手佣金的20%,不难计算出刷手获取的佣金总额为180万,加上36万,由此阿里巴巴方面向被告提出216万元的赔偿。

  但被告方律师表示,36万元只是毛利润,其中没有扣除员工工资费用17万、水电费房屋租金几万元、服务器费用几万元,所以最终实际只获利几万元。

  而傻推网的负责人甚至称,才刚刚做到盈亏平衡,甚至几万元收入都没有。“在当前甚至是亏损的情况下,我有时候自己在家想想,觉得生活压力很大。”

  “好比抢劫,难道抢到的钱是毛利润吗?还要先去除人工费?”阿里方面律师对此表示,淘宝天猫等阿里平台为了惩治刷单炒信平台,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

  庭后,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叶智飞表示,通过完善大数据技术,平台已能自动识别出绝大部分炒信行为。本案中涉及的炒信商家已遭到严厉处罚,包括交易量清零,甚至永久关闭店铺。而为治理刷单和清洗数据,平台每年都需投入数千万元。

  为能打击刷单源头,从2016年4月开始,阿里巴巴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包括“傻推网”在内的9个全网炒信团伙,以及平台上的279家涉嫌刷单商家,总涉案金额近4亿元。但按照当前法规,刷单平台即使被查处,其最多受到20万元的行政罚款,与其获利以及造成的损失相比太低。“被罚的刷单平台,完全可以躲过风头再来组织刷单,现有法规几乎对其没有处罚。”叶智飞说。

  对于当前行政处罚难以震慑刷单组织者的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发表文章表示,刷单网站是网络虚构交易的最大推手和获利者,其大量的虚构交易行为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及获利数额远超刑法“非法经营罪”的15万元及5万元起点,符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条件。(完)